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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负面清单” 能源电力会破除垄断吗?

发布时间:2016-11-15 19:18 作者: 本站编辑 分享:
   “负面清单”制度发端于国际投资领域,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已被70多个国家采用,逐渐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投资准入制度。在我国,“负面清单”制度首先应用实践于上海自贸区,目前来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也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可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相比较其它行业而言,能源行业也许是亟需实行该制度的了。原因在于:因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能源行业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政府干预过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高,竞争地位不平等,导致能源行业国有成分“一枝独秀”,以至于有专家认为“能源是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管制最严格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没有全面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电力行业:发电环节集中度日趋提高,输配售环节完全垄断
      电力行业分为“发、输、配、售”四个环节,理论上讲,发电和售电环节不具自然垄断特征,可以引入竞争,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发电环节,虽然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成11家公司,包括两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但实际上,全国半数以上的发电能源都属于五大发电集团,由此导致的垄断优势实际上并无减缓之势。如果以5大发电集团的CR5指标来衡量发电市场的集中度的话,从历年的统计数据来看,2003 年的 CR5仅为 36.74%,之后逐渐提升,2010年达到49%。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并不是电力行业长期竞争积累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力量划拨资源、产业重组形成的。
        输配售环节,全国只有国家电网[微博]、南方电网及内蒙古三家,且在政府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均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竞争企业,因此我国电力市场发电侧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交易环节为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电网公司是电力市场上发电侧的唯一买家和用电侧的唯一卖家。可见,电力市场化程度较低、竞争程度较差。
      电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
      电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主要来自于专营权的行政授予,并通过《电力法》予以强化。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要进入电力市场,必须要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目前电力行业的投资准入并未向社会放开,社会上其它性质、来源的闲置资金并不能够随意投资电力企业,同时对向社会吸纳的投资资金仍有投资企业数量、参股比例等的要求。从实际经营角度来看,由于原国家电力公司改组的两大电网公司控制电力传输工具即全国输电网,在发电市场占有很大份额的原国家电力系统组建的发电公司很有可能会对国电系统以外的潜在进入者产生“警告的”或实质的威胁,所以电力市场是存在多重进入壁垒的进入限制市场。同时,我国电力市场目前只对发电侧开放,市场中只有唯一的购电者即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侧生产企业无论市场及其生产成本是否变化,都必须按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指令生产规定数量电力并按照规定价格卖给电网(终端销售电价被管制,变相地导致上网电价被管制),而电网公司依靠其垄断地位在价格谈判中拥有绝对主导权。用户不能与发电厂签订购电合同,只能从电网经营企业那里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购买所需电量。广大用户脱离电力市场使得电力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非常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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